改革和完善大陆个人所得税制的思考

出处:合智论文  作者:chesk  时间:2007-10-31 17: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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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来,大陆居民个人收入差距迅速扩大,已进入国际警戒线区。若考虑尚有大量的隐形收入无法在基尼系数中得到反映,收入分配的实际差距无疑更大。贫富两极分化苗头的显现,再度引起海内外的普遍关注,对与此相关的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的质疑也日益增多。中共十六大报告已明确指出,要“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这使人们有充分理由对大陆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与完善,予以更多的研究和反思。

  世界各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可分为三种模式:一是分类所得税制,就是将纳税人的各项所得划分为若干种类,按类别规定不同的适用税率和不等的费用扣除及优惠办法,分别计征所得税。二是综合所得税制,即将纳税人的各项所得统统加总,再减去税法允许扣除的有关费用和减免项目之后,按统一的税率计征所得税。三是混合所得税制,即分类课税和综合课税两者兼而用之,亦称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大陆、台湾、香港在个人所得税类型选择上,恰恰依次各择其一,因而三地个人所得税制各具特点。从实践效果看,大陆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在公平与效率方面均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值得改革和完善之处,主要表现为:

  第一,分类所得税制产生的不公平问题。

  分类所得税制是一种最古老的所得税征收制。其特点是通过分类采用高低不等的税率和不同的费用扣除规定及优惠办法,来体现政府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意图。目前世界上仅有极少数国家实行这种课税模式,甚至其发明者——英国也早就改为实施混合课税制。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在于分类征收制会产生横向不公平的不良后果,即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因收入渠道不同而必须纳不同的个人收入所得税,甚至较低收入者纳税额高于较高收入者。例:甲某每月收入1600元,全部为工薪所得;乙某每月收入1800元,800元来自劳务报酬,1000元来自工薪。甲某工薪收入扣除800元固定费用后,应税所得为800元,现行适用税率为10%,则甲某需纳税80元。而乙某劳务报酬所得800元,扣除800元费用后应税所得为0;其工薪所得1000元,扣除800元费用后,应税所得为200元,现行适用税率为5%,则乙某仅须纳税10元。甲乙两人在税负上的不公平显而易见。事实上在大陆目前的分类所得税制下,尽管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分类复杂(划分为11类),但有些所得仍难以准确确定所得项目,因而个人所得税征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很难防止通过收入分解来规避税负和利用差别利率来减轻税负,从而造成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扭曲,加大了收入分配的差距和不公平。而在综合税制下,无论个人所得来自何种类型的收入,最终只适用同样的税率和同样的税前扣除,这就可以避免分类征收造成的税负不公平。但有些人认为,分类征收制虽不太公平,但最大好处是适用于源泉扣缴,能有效避免偷逃税,因而适合大陆公民纳税意识不强、税务当局又缺乏相应征管和监控手段的现实状况。其实,这是一种误解,综合征收制并不排斥源泉扣缴方式。无论是在台湾、香港,抑或在最早采用综合征收制的美国,在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仍然采用源泉扣缴方式。如,在工资支付时由雇主代扣代缴,到年终再在纳税人自我申报基础上,由税务当局按综合征收制所适用的税前扣除和税率进行综合计算,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可见,至少大陆目前完全可以采用混合税制模式,即对多数应税项目采用综合征税办法,要求纳税人综合申报各项所得,税务当局汇总计算征收;对一些特定项目则仍可采用分类征税办法,如财产转让所得、特许使用费所得、偶然所得等采用分类征税。这样既可以做到征收上的方便,又可避免分类征收产生的不公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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