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私(下)

出处:合智论文  作者:chesk  时间:2007-11-7 1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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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史》又指出:根据一些历史学家和民族学家的研究,在现代原始氏族中,各种形式的动产是依次变成私有财产的。例如,在爱斯基摩人中,第一部分是个人财产:包括衣服、小舟、捕鱼工具、锥子,以及鱼皮制的绳索,第二部分是家庭财产:包括用以居住的帐幕及其附属物,装有桅杆和蓬顶的捕鲸船,雪橇,以及供养全体成员两三个月所必须的食物储备。第三部分是公社财产:包括过冬的木建筑和捕鲸业的产品,它足以供给所有家庭的衣、食之需和冬夜时期室内照明之用。这个秩序大致反映了动产私有化的演变过程,它是分为个人、家庭和公社这三个层次的,至于土地等不动产,则是由最初的部落公有,到氏族公有,再到家族公有,然后成为个体家庭私有。同样经历了部落、氏族结构的各个层次,逐步缩小公有制的范围。当土地所有权缩小到个体家庭这个范围时,土地就成为私人占有的财产。(看来,陶大庸所指的“私有财产”是没有相对性的,但“公有财产”有相对性──本文作者加。)在当时,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资料,一旦土地变为私有,私有制就确立起来了。所以,私有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从公有制向私有制的演变,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结果。
(同上,第60-61页)
杰出的美国人类学家摩尔根在关于蒙昧人财产的一段论述中,似乎也是支持“生产力决定私有制”这一理论的。摩尔根说:“蒙昧人的财产是微不足道的。他们对于财产的价值,财产的欲望,财产的继续等方面的观念很淡薄。粗糙的武器、纺织品、器具、衣服、火燧石、石制工具,以及个人的装饰品,代表着蒙昧生活状况中财产的主要项目。财产的占有欲尚未在他们的头脑中形成,因为几乎不存在财产。这种欲望直到相隔遥远的文明社会才发展为生气勃勃的贪欲,这种力量如今在人类头脑中成了一种极有支配作用的力量。土地在当时尚不构成财产而为部落共有,公共住宅则由占居者所共有。纯属个人的物品随着发明的缓慢进展而增加,而强烈的占有欲这股新生力量也就从这里不断得到发展。”
(见《古代社会》摩尔根著,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35页)
我以为,上述事实及论述只是说明两点:一、人对一具体财物的占有(使它成为私有)与生产力水平密切相关;二、人对财富的欲望的增长与生产力水平密切相关。
显然,只有当客体存在,人们才可能事实上占有它,才可能产生“这是我的”、“这是我们的”这一具体的私有意识。只有当弓箭、小舟、衣服、装饰品被生产出来,人们才可能事实上占有它们。只有当某种生产工具己经出现,生产技术达到一定水平时,个体家庭才可能将某块土地事实上据为己有。就生产力水平为人们事实上占有某物提供客观可能性而言,生产力水平才是决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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