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俗文化再研究

出处:合智论文  作者:chesk  时间:2007-11-7 16: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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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与思考
早在20世纪40年代,费孝通先生从乡土社会的视角,提出“礼治秩序”的概念,与此同时,柳诒徵先生的《中国礼俗史发凡》一文,也从历史上考察礼俗的源流和沿革,认为古代中国“以礼为立国根本”。不论是从社会学还是历史学出发,是用“礼治秩序”还是“礼俗”来概括,都从不同角度揭示了前现代中国社会所具有的礼俗社会的特征。
所谓礼俗社会,即是以民间生活习俗为基础,以礼治为主导,实施秩序治理的社会。这也就是王安石在《周官新义》中所说:“礼俗,以驭其民者。其民所履唯礼俗之从也。”依靠民间习惯势力进行社会治理,并提升为礼的规范,教化民众服从这种秩序,是儒家推行礼治的一贯主张,这与依仗权力驭民的法治有所不同,更与现代的法理社会有不同的实质。虽然在实施礼治的实践中常有援法入儒、寓法于礼的情况,但它作为治国理政的蓝图,为历代圣贤所推崇,并以礼义之邦的标榜,来表现中华民族有别于外邦异域的社会理想,此种文化形态也可称为礼俗文化。因此以礼治秩序或礼俗社会来概括乡土中国,是熟悉前现代中国社会的国情,切入中国传统文化特质的重要思路。由于礼学史研究在大陆的长久冷落,对礼俗社会的研究成果甚为少见,因此这一学说50多年来很少有所发展。
如今这一观点面临新一代学者的挑战,有的认为:“费氏笔下的‘礼治秩序’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人为构造的虚幻实在,支撑这一构造的二元对立(按:指礼治秩序与法治秩序)实际上并不存在,相反,实际情况可能是,‘礼治秩序’中有‘法治秩序’的生长点,‘法治秩序’也可以从‘礼治秩序’中获取养分。”又说:“中国历史上既缺少关于习惯法的说明性学理,也缺乏一个从事于这种探究和说明工作的群体,结果是,所谓习惯法只能是一种粗糙、实用的地方性知识,而无由成为一种精致、抽象和富有学理性的知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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