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国有资本运作体系,形成规范的母子公司体制
根据北京市目前的国有资产经营治理办法,商业领域中现有大型国有商业集团应重新审阅本企业的发展战略,明确集团总部的主要功能。对于资产规模较大、具有可开发资源优势的企业,应当逐步由实体经营转为资本经营。国有商业集团应当收缩商品经营治理业务,在一个不太长的时期内过渡为国有资产控股公司;从以往管“一个个企业”到管“一块块资产”。资产规模较大,具有品牌经营优势的企业集团,可兼有资本经营和商品经营双重职能。
四、政府在国有商业资本战略性调整中应有所作为
在向现代化、国际化大都市方向发展过程中,一方面国有资本仍将在首都商业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但另一方面,具体到企业来说,没有必要强调国有资本在商业企业中的主导地位。
在国有商业资本战略性调整中,政府的作用不应忽视。从目前各地的实践情况看,政府采取何种行为方式,以及如何把握进退的“度”是要害。上海市在政府的扶持下已经构建了一批有国有资本参与其中的大型商业企业。但对今后可能出现的问题还未能预见。而广东政府对于商业领域的产权构成调整更多采取了市场自发竞争的政策。这种政策的好处是政府需要支付的转轨代价较小,但可能使企业优胜劣汰的时间较长。我们认为,政府在调整商贸流通业产权构成和国有资本优化配置问题上应当引导市场,主动出击。取代市场不行,单纯依靠市场自发竞争也不利。具体地说,政府应主要在制定战略调整的总体规划,引导、推进和监督战略规划实施以及适时调整战略规划等方面发挥作用。这是因为对资本进行战略性调整本身就是所有者一项重要的权利,而国有商业资本的战略性调整涉及众多的行业和企业,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盘规划,并对规划实施的进程进行监督和控制,同时针对实施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对战略规划作出调整,这些职能理应由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代表的政府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