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日报 在去年9月,我市就正式出台了《太原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此规定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建筑情况,这无疑为认真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提升城市品位提供了操作规范。
尽管我市城市建设已取得很多成绩,但是同先进城市相比,仍然存在不小的差距。我市土地资源紧缺,经济适用房、中低价位住房的市场供应也十分有限,而大量可开发用地却由于缺少强制拆迁手段而得不到有效利用;城市所需的许多基础性设施、公益性设施,也多因为同样的原因而难以有效实施;面对动迁,个别住户长期占压楼座,漫天要价、无理取闹,严重妨碍了建设项目进展,造成建设成本加大,贻误城市发展机遇;同时,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导致部分开发单位采取野蛮拆迁、违法强拆等不正当手段,以达到开发之目的,从而引发了社会矛盾和纠纷。
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我市经过认真酝酿、科学论证后出台的政策措施,严格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和《太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同时还借鉴了上海、成都、福州、苏州、大庆等城市的成功经验,对着力解决制约我市拆迁工作的瓶颈问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太原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主要是针对妨碍城市规划实施,长期、多次协商协调无法实施动迁的房屋所有人而采取的行政措施。依照《太原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在拆迁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房屋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拆迁的执行由市房地局申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申请前,市房地局应当邀请市建管、公安、法院、行政执法、规划、土地、工商、物价、税务、信访、司法等有关部门,还有房屋所在地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有关单位和拆迁当事人代表、具有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测算等内容进行听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听证结果送达拆迁当事人。举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增强行政强拆的公正性、公信力。
也正是出于维护社会公正的目的,市房地局在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强拆时,必须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补偿资金证明,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要提交补偿资金提存证明等有关材料。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市人民政府准予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向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发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通知书;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自行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考虑到被拆迁人抵触等种种情况,本办法专门为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的送达制定了5种送达办法。直接送达:被送达人是公民(个人)的,本人不在可交其家属签收;被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委托送达:被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被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留置送达:被执行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邀请被执行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相关单位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记录拒收事由、日期和证明人,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通知书留置被执行人,即视为送达。邮寄送达:被执行人不在本市,可采取邮寄送达,送达日期为邮局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公告送达: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下落不明或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在现场张贴或在本市新闻媒体发布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通知书,自张贴或发布之日起满7日即视为送达。
我市的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非常注重对各种证据的保留,也注重保护当事人正当合法利益。在行政强制拆迁时,要求被拆迁人到场,妥善保管自己的财物。被搬迁财物由区人民政府派人运送到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拒绝领取的,区人民政府书面通知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领取;逾期不领取的,区人民政府可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相关人员被作为强制拆迁的证明人,必须到场,并在行政强制拆迁的记录上签名或盖章。公安机关要派人到现场维持执行秩序,拒绝、阻碍执行人员实施行政强拆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该办法还对行政强制拆迁的记录内容、条款做出明确规定;也对停止行政强制拆迁的情形作出明文规定;还对相关行政诉讼、信访等工作作出了相应要求。 |